法定符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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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符合说是西方刑法学者提出的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不一致,但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时,即成立犯罪既遂。 该学说以构成要件论为基础,解决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如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强调主客观事实在构成要件实质评价上一致即可认定故意既遂,不要求具体细节完全吻合。
在处理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具体事实错误时,若主观预见事实与客观发生事实在构成要件内一致,成立故意既遂;若跨越不同构成要件,则需判断构成要件是否存在实质重合(如保护法益与行为方式一致性),仅在重合范围内成立故意既遂。 例如行为人误杀非目标对象,因均属“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中的“人”,仍成立杀人既遂。
我国刑法理论界以陈兴良、张小虎等学者为代表,基于具体符合说的缺陷,普遍采用法定符合说作为通说。 清代判例中处理“黑夜误杀行人”“误毒旁人”等案件时,司法者已体现法定符合说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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