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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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 ,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枪支、弹药管理等方面作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持有”指不具备配备条件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私藏”指原合法配备人员在配备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且拒不交出。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枪支类型、持有动机、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等因素。 2025年,杨克宁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6年,周某山非法持有弹药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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