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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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立法体制是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主体分别掌握和行使,立法主体为享有立法权的中央和地方两级的单一的或复合的或制衡的政权机关的立法制度。联邦制国家通常采用两级立法体制,少数单一制国家也采用这种体制 。
两级立法体制的基本类型包括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复合的两级立法体制和制衡的两级立法体制 。实行两级立法体制的国家,一般在宪法中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作出明确划分 。
在单一制国家中,中国的立法体制具有自身特点。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并确认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中央与地方两级立法并存的格局。2015年和2023年,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进一步扩大和增加了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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