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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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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体制是规范国家立法权限及运行机制的核心制度,以中央统一领导为基础,实行既统一又分层次、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模式 。

该体制以宪法和法律为框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可根据授权制定法规,形成中央与地方分权协调的体系 。不同层级立法权遵循中央主导原则,地方立法需符合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 。

其演变分为三个阶段:1954年前中央与地方分权立法;1954年宪法确立全国人大独享国家立法权;1979年后通过地方组织法、1982年宪法等逐步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形成现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结合的体制 。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8年宪法修正案予以确认 。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进行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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