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为规范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广播电视交流,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2004年9月23日发布,自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该规定规范境外影视剧及其他电视节目(不含时事新闻)的引进和播出活动,明确由广电总局负责审批境外影视剧及卫星传送节目,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承担初审及辖区内监管职责 。
法规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境外影视剧须经广电总局审批,其他节目由省级部门审批。内容审查明确禁止包含反对宪法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十类内容 。播出限制要求境外影视剧每日播出量不得超过影视剧总时长的25%,其他节目不得超过15%,黄金时段禁播境外影视剧 。
引进单位需标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编号,节目播出时需重新包装去除境外频道标识 。省级广电部门须按季度向总局备案引进情况,违规行为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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