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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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作出变更的判决类型,又称变更判决。
该判决以法律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必须通过起诉并由法院判决实现形成权,部分形成权效力的确定须结合一定国家行为(如形成判决)。 其法律状态变动效果在判决确定时自动生效,自动变更或消灭既有法律关系,无需强制执行,常见于解除合同、撤销婚姻等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情形。 形成判决特有的形成力是指法院生效判决具有使当事人之间的原有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从而产生新的法律关系的效力。 形成力通常被认为具有对世效力,但其对世效在理论上有争议,以相对效为原则,同时存在对世扩张和向特定主体扩张的情况,与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在性质和效力上存在本质差异。
形成判决理论体系发端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由德国法学家Adolf Wach和Hans Schrutka-Rechtenstamm首创,通过判例研究和学说构建逐步成为独立的判决分类体系。 我国的形成判决对世效理论继受于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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