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干部复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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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复员制度是中国军队干部退出现役后以复员方式安置的制度,创立于解放战争初期。该制度适用于符合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
复员作为干部工作术语始于解放战争初期。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获准复员的干部可领取复员费、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及医疗补助费。复员干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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