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其中高温作业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该《办法》共2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规定用人单位在35℃以上高温天气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至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且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并根据不同气温采取停止作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限时作业(日最高气温37℃以上至40℃以下时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缩短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35℃以上至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等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时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
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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