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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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的罪名分类。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违法故意生产、销售各种伪劣商品,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而且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其最初的设置可以追溯到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对其进行了细致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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