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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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制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确立的,由人民法院对严重违反民事法规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形式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同时废止,民法典未保留民事制裁相关条款,该制度已失去现行有效法律依据,不再继续适用 。
民事制裁区别于具有补偿性的民事责任,体现国家司法干预的惩戒功能;也区别于处理诉讼程序妨害行为的诉讼强制措施,其针对诉讼前的实体违法行为 。该制度确立于198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界出现了应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取消民事制裁制度的讨论,民法典最终未保留相关条款 。惩罚性赔偿作为民事责任方式在《民法典》中单独确立,成为替代民事制裁惩戒功能的制度方案,而非民事制裁自身的发展方向 。实践中法院对民事制裁的适用持审慎态度,学界对其制度存废存在不同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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