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山木强奸事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宋山木强奸事件是2010年5月发生于深圳的一起刑事案件。山木教育集团总裁宋山木被员工刘某(化名罗云)指控在同年5月3日晚以打扫卫生为由将其带至罗湖区松泉公寓,通过威胁、恐吓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并在刘某告知月经期后仍实施侵害,事后拍摄裸照威胁 。5月4日刘某报案,5月12日宋山木投案,5月13日被刑拘,5月20日被批捕 。
2010年12月24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宋山木违背受害人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实施强奸,判处有期徒刑4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205.87元 。法院结合双方无感情基础、案发环境封闭性及受害人报案反应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宋山木当庭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该案引发法学界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讨论,明确被害人反抗并非认定强奸的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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