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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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又称“比较法”,是对不同历史时期或不同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法学学科。研究对象是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研究方法是用以揭示这些法律差异性、共同性的比较方法,任务是确定不同法律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揭示它们各自本质、特征及其发展规律。
根据研究对象的具体化状况,比较法学划分为不同的分支学科,如比较宪法、比较行政法、比较刑法、比较民法、比较经济法、比较诉讼法等。采用比较的方法研究法律,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以及在中国的战国时期就已出现。
作为法学学科的比较法学的形成,是在19世纪后半叶。1869年在巴黎成立了法国比较法学会,1900年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学大会。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比较法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比较法学得以复兴并进入蓬勃发展阶段。 我国解放后,在起草宪法和其他立法过程中,对世界各国的有关法律曾进行了比较研究。进入新时代,特别是近十年来,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背景下,比较法学的学科定位得到进一步明确和提升,被纳入新兴的“涉外法治学科群”,其研究范畴已超越传统的外国法介绍与借鉴。 山东省推动省内12所高校开设涉外法治实验班,并支持成立全省首家涉外法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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