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特别收益金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价格超过规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由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设立,依照财政部《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实施 。采用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起征点经2006年40美元/桶、2011年55美元/桶、2014年65美元/桶三次调整 。
征收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或合资合作开采原油的企业,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缴纳,地方企业由财政部驻地方专员办事处征收,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代扣代缴 。中外合作油田按规定上缴的石油增值税、矿区使用费、国家留成油不纳入征收范围 。
该资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调节石油行业利益分配、促进成品油价格改革 。征收金额计算公式为[(月加权平均价格-起征点)×征收率-速算扣除数]×销售量×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其中原油吨桶比按企业实际执行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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