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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

情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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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

情事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重大客观变化导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 。作为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其核心在于维护公平,需满足合同基础情事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更、变更发生在合同存续期间等要件 。

该原则以诚信原则为法理基础,通常优先通过调整合同条款维持交易关系,必要时才解除合同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不同立法模式,如德国通过“交易基础干扰”规则处理,英美法系则依托“合同目的落空”制度 。我国于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首次引入,后通过《民法典》第533条确立,强调再协商前置程序 。

其历史可溯至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提出的“情事不变条款”,假定隐含缔约环境持续存在的默示条件 。20世纪因战争和经济动荡得以复兴,逐渐发展为现代民法中平衡合同效力与公平救济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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