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括保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统括保单,亦称“母保单”(英文对应术语为“master policy”),是针对同一法人机构位于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风险进行统一承保的特殊保单形式 。该制度起源于2002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相关通知,但同一集团下不同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不能采用统括保单的形式进行承保 。承保主体限定为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出具此类保单 。该保单适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符合保险金额地域占比要求的业务,但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等特定险种不得通过统括保单承保 。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允许外资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业务,同时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分地区核算制度,保单需列明各省保费占比,并按年度向监管机构报送《统括保单业务统计表》 。截至2008年汶川地震时,仍有部分银行机构通过统括保单获得地震风险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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