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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权

质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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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权

质询权,又称质问权,是国家代议机关成员(如议员、人大代表)依法对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权利,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中国,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监督权利,用以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即“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疑问和质疑。提出质询案须由法定人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受质询机关必须由负责人进行答复;若过半数提出者不满意,可要求再次答复。

质询制度起源于英国,1869年英国下议院工作通告首次开辟“Questions”栏目。在中国,1954年宪法首次规定“质问”制度;1978年宪法改为“质询”,并将对象扩大至法院和检察院;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首次对质询程序作出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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