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证其罪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自证其罪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不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又称沉默权规则。中国201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配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防止刑讯逼供 。
该原则禁止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要求司法机关在讯问前告知被追诉者权利,包含拒绝回答归罪性提问、免受非法强制审讯以及不因沉默导致不利评价等内涵 。中国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如实回答"义务条款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存的情形 。
该规则起源于英国中世纪教会法院的纠问程序,1637年李尔本案件推动议会废除强制宣誓程序。美国通过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该原则,1966年米兰达案形成"米兰达警告"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荷兰《刑事诉讼法》第29条均规定侦查机关须告知被追诉者沉默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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